惡法亦法,我們也要支持喔。

驚見著作權法「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」修正草案。前三點看來比較沒有問題。如果 ISP 確知所控管的內容有侵權的情事,進行處置是合理的。最有問題的是第四項重點:

四、網路服務提供者於接獲著作權或其專屬被授權人之通知後,而立即執行移除、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侵權內容或相關資訊等,亦得主張免責。

這第四項鼓勵 ISP 在未知內容是否確有侵權事實的情況下,可以限制內容的存取,非常不恰當。大家都不想上法院。除了律師之外,其它的人上法院大概不是賺錢,多半是花錢。ISP 也不例外。如果能避免麻煩,ISP 當然是樂得輕鬆。

假設某甲看到我的網頁,覺得我寫了「著作權法」四個字而沒有注明出處引用,是侵犯到他在某處撰寫評論文章的著作權,然後寄信給法院舉發,並行通知 ISP。不巧某甲在社會上小有名氣,ISP 覺得惹不起,於是寫封信告訴我說我的網頁有侵權問題,因此 ISP 方面先行停權,等待法律程序有結果後,再行復權。

當然,明顯地這是沒學問的某甲的錯,但我卻承擔了他錯誤的後果。這是未審先判,我想,是第四點可能造成的最大問題。

著作權者的利益應當維護,本人也少有著作,約可感受著作權者渴望維護權利的心情。其實台灣的著作權者蠻弱勢的,大多數著作權者可以獲得的利益也很少。然而網路著作也有著作者。不能因為要維護一部分著作者的權利,轉而威脅另一些著作者的權利。

此修正案如果通過,等於給壞心無聊的人多一種玩具。若草案公布後確如此摘要所述,普羅網民理應強烈反對。

本站現在架在 site5,所以呆灣的 hosting service 大概停不了我的權,最多是 ISP 害到我。不過我們又沒有叉叉長城,本小站要被擋掉的機會是蠻低的。如果此法真的通過,像我等這種小站出國的比率大概又要提高了。

其實現在個人網站在國外的比例應該已經很多了。台灣的主機商大概都是作商業客戶的吧。

Posted by yungyuc at 21:39, 0 comment, 0 trackback.
Navigate
Add a trackback
Add a comment

Your name. (required)

Your personal website. (optional)

Your email address. Will not show in page. (suggested, but optional)

Text format is "Plain Text".

Enter "vSXMa"
© hover year to navigate month: powered by django